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住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社区**委**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1日至3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向吸毒人员赵某某、徐某某等人贩卖毒品。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柿铺福生大酒店附近向赵某某贩卖了 300元钱的毒品。
2、2019年10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家乐福附近向赵某某贩卖了300元钱的毒品。
3、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金丽城酒店附近向赵某某贩卖了 300元钱的毒品。
4、2018年12月28曰,被告人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贾洼菜市场门口向吸毒人员徐某某贩卖了 300元钱毒品。
5、2019年7月31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宋家寨徐傲霜家附近向徐某某贩卖了200元钱的毒品。
6、2019年8月9 曰,被告人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柿铺向徐某某贩卖了300元钱的毒品。
7、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贾洼菜市场门口向徐某某贩卖了 110元钱的毒品。
8、2019年8月19日,被告人曾某某在襄阳市樊城区柿铺福生大酒店201房间向徐某某贩卖了200元钱的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称量毒品照片的物证;2.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笔录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徐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4.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意见书;5.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郭浩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襄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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