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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曾某某,诨名“小哥”,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91984********,瑶族,初中文化,务农,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收到邱某某微信转账用于购买冰毒的300元后,将两包冰毒放在江华瑶族自治县**镇**村自家门前的一个垃圾桶内,微信告诉邱某某一包是300元的货,另一小包是给邱某某的报酬,接着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曾某某家门前将两小包冰毒取走。

2019年10月24日曾某某因吸毒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户籍信息等;2.证人邱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毒品冰毒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迪清

2020年6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永州市强制隔离戒毒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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