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58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6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单元**(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盛区**镇**村**号**)。因犯贩卖毒品罪,分别于1996年6月、2002年11月、2013年9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年、十个月,2014年4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115中下面垃圾站附近,以2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和一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某。随后,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115中对面马路边将陈某某抓获,当场从陈某某身上查获一小包净重0.16克的甲基苯丙胺和一颗净重0.08克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当日14时20分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区南桐镇115中下面垃圾站附近将被告人曾某某抓获。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等物证;

2户籍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搜查、提取、扣押、封存、拆封、称量、检材提取等笔录及照片;

6、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甲基苯丙胺类毒品而贩卖给他人0.2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段远祥                      

                                  检察官助理:宋孝洪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