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19〕32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6月25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9日向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9月10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中午,被告人曾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二马路河堤公园处,出卖海洛因1小包给吸毒人员黄某某,得款100元;
2019年6月23日傍晚,被告人曾某某在钦州市*甲医院住院部大门口处,出卖海洛因1小包给黄某某,得款100元;
2019年6月24日傍晚,被告人曾某某在钦州市钦南区二马路原市中医院附近巷子处,出卖2小包海洛因给黄某某,得款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秤量笔录、立案决定书等物证和书证;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报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海洛因是国家明令禁止买卖的毒品而故意多次出卖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振祥
2019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监管医院。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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