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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贪污、受贿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61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121967********,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丰城市,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州**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大道**号**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5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贪污罪

2017年7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担任广州**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共同侵吞国有财产人民币526.9979万元,并将单位“小金库”内的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9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4年底,**装修公司承接了三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开发的海南省三亚市**湾**路**部地块精装修工程项目。2015年8月,时任**装修公司总经理的曾某某同意**公司以位于海南省三亚市**湾**路**部地块一套市值人民币773.8321万元的**别墅折抵该项目的部分工程款,并签订了《以工程款抵付房款三方协议》,指定由公司的**部经理李某甲代持该别墅,公司在账上挂应收工程款。2017年7月,时任**装修公司董事长的曾某某发现**别墅不断升值,遂与该公司总经理林某某、**部经理李某甲、第**部经理蔡某某和第**部经理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合谋,共同出资人民币780万元填平公司账上的应收工程款,并通过签订《众筹购房协议》的方式将当时已升值至人民币1300.83万元的**别墅转由曾某某等五人按出资比例共同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以此共同侵吞了国有资产的溢价部分共计人民币526.9979万元,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出资人民币340万元,占比43.59%。众筹协议签订后,被告人曾某某提出将该别墅出租或出售,并安排同案人黄某某委托**(三亚)酒店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管理经营,获取租金收益,租金统一转至同案人李某甲名下的私人账户中。

2.2017年7月,被告人曾某某为筹集资金参与购买**别墅,从公司**部经理李某负责保管的**装修公司“小金库”中提取了人民币35万元用于补足个人的众筹款项,后不予归还。

3.2018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曾某某为筹集资金为其岳母黎某某购买房产,先后两次从公司第**部经理李某乙负责保管的**装修公司“小金库”中提取了人民币55万元,后不予归还。

2受贿罪

2014年,被告人曾某某利用担任**装修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将**装修公司承接的广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层设计商业、住宅楼部分室内装修工程交由该公司的第**部具体施工。2016年5月至2016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分两次收受了第**部经理颜某某(另案处理)贿送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以需要一些经营费用为由,在其办公室内收受了颜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2.2016年9月,被告人曾某某以上述同样理由,在广州市天河区**公馆的地下停车场内收受了颜某某贿送的现金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1月22日被广州市越秀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期间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9年4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的家属代其退缴赃款人民币4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户籍材料、职务任免文件等主体身份材料;

2.涉案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工程款抵付房款三方协议、众筹购房协议、物业委托管理经营合同及相关的银行账户流水清单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李某甲、蔡某某、黄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房地产估价报告;

6.调查经过及退赃凭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国有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邬琼  

2019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2册;

3.涉案赃款人民币419万元,现暂扣于广州市监察委员会,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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