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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赌博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934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2525196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12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其居住的本市**镇**雅居**栋**房内,通过微信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后将投注情况转投到其上家蔡某某(另案处理)提供的投注网站,并根据网站设定的提成比例获取佣金。根据投注网站显示,从2019年7月6日至7月27日,曾某某共收受投注10期,总投注额375819元,获取佣金12982.5元。

2019年7月3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住所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一台、手机一部、笔记本一本及六合彩资料纸张两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投注网站截图等书证,证人孟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收受六合彩投注的方式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2019年12月12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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