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始,被告人曾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大塘**大街**号之**一楼**店,接受他人投注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进行赌博,从中牟利。同年10月13日21时许,曾某某在上址接受赌客刘某某等26人投注参与第115期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时,被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900元,投注单2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
2、本案卷宗1册2卷。
3、扣押被告人投注单据26张、赌款人民币1900元,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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