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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赌博案)_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394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司令”),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出生地江西省于都县,户籍地于都县**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8月1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0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何某某(另案处理,在逃)在于都县**酒店开好1103房间,由何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曾某乙(已判刑)等人互相邀约被告人曾某甲、林某某(已判刑)及王某某、兰某某、陈某某、温某某、张某乙、钟某某(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十多人来到该房间,用扑克牌以打“三公”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由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林某某、何某某四人坐“门子”(即上桌拿牌比大小),而王某某、兰某某、张某乙、张某甲、钟某某等人则在一旁打“刁子”押注(即押钱到“门子”上)。坐“门子”的曾某甲、何某某、曾某乙、林某某为了赌的更大,还会采取“喊杀”的方式进行赌博(即一人和大家比大小输赢钱),参赌人员每次最少押注100元,上不封顶,赔率为一赔一的赌博规则。当晚,赌资达18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曾某甲赌博赌资10000元、输2000元左右。赌至当晚11时许,钟某某因怀疑曾某乙等人赌假,钟某某便叫来刘某某(已判刑)等人对在场赌博人员殴打并强行搜身进行抢劫,共搜出现金180000余元。

另查明,在这之前的两个晚上,何某某在**酒店开好1511房间,相互邀约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林某某、温某某、张某甲等人也进行了“三公”赌博,由曾某甲、何某某、曾某乙、林某某坐“门子”,温某某、张某甲等人在旁边打“刁子”押注赌博,每次最少押100元,上不封顶,每次赌资累计数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开房记录等相关书证;2、刑事摄影照片;3、同案人曾某乙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相互邀约,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登峰

2019年11月7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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