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167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会**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2月2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份始,被告人曾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一出租房及博罗县**镇等地,通过微信及现场记录等方式收受陶某某、凌某某等20名赌博人员的香港外围“六合彩”投注进行赌博活动,将收受到的“六合彩”投注款全部通过微信转给其上家“大叔”(微信昵称:**春风,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并从“大叔”处按投注金额收取3%-6%不等的水钱获利。至案发时止,曾某某共收受六合彩投注额约120162元。2019年1月12日凌晨2时许,公安民警在**镇**酒店**房将曾某某抓获,并当场缴获涉案手机1部、六合彩投注单6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伟
2019年3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数据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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