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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赌博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59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51985********,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起,被告人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海珠区**街**号之**号一楼楼梯间通过微信及现场下注方式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

2019年11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上址接受唐某某投注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在现场等候开奖的邓某某、林某某亦被抓获。民警在现场缴获1张“六合彩”投注单、赌资人民币115元。经查,被告人曾某某于当日通过微信接受包括上述参赌人员邓某某、林某某在内的20人投注“六合彩”,微信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8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邓某某、唐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587656****。

2.卷宗1册2卷,光盘1张。

3.扣押投注单1张、人民币115元、手机1台,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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