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76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6月1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监护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6月11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6月1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监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机件制动、转向不符合标准的蓄电池观光车在广州市白云区祥和路出同泰路西120米(白云山医院院内道路)倒车时,由于曾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未察明车后情况和确认安全后倒车,造成其驾驶车辆与被害人文某某发生碰撞,后文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文某某符合因颅脑损伤死亡;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3月4日被告人曾某某自行前往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白云一大队接受处理,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肇事车辆等物证;
2.到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吴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等笔录;
7.现场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尚昶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1932****。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及光碟1张。
3.《具结书》1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5. 本案系与值班律师协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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