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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8021974********,汉族,中专,司机,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0月5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20时许,一名绰号叫“六叔”的男子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某,称在东兴市民族路附近有6名越南人需要前往广东,让被告人曾某某开车接,并答应每运送一个越南人给其5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接到电话后,被告人曾某某驾驶一辆桂N****7银色宝骏面包车从钦州出发前往东兴。当日21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到达“某某某”指定的地点将6名越南人接上车后,为了逃避公安边境检查站的检查,曾某某通过电话联系覃某某(另案处理)并让覃某某准备在炮台村帮把6名越南人从那梭镇炮台村的小路步行绕过边境检查站带到高速公路边,曾某某再从高速公路57公里处将该6名越南人接上车继续前往广东,从而达到逃避公安边境检查站检查的目的,覃某某每帮助带一个越南人绕过公安边境检查站就得30元的好处费。当日22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桂N****7银色宝骏面包车到达那梭镇炮台村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随后公安机关在其驾驶的桂N****7银色宝骏面包车上查获6名越南籍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通话记录等书证;

2.证人裴某甲、裴某乙、潘某某、阮某某、武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人覃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中,曾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赵天富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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