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 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81986********,汉族,初中肄业,货车驾驶员,住四川省隆昌市**镇**村**组**号。2020年6月8日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隆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延长羁押期限至2020年6月15日。2020年6月22日经隆昌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隆昌市公安局释放并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大超、孔碧波,四川永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隆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 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号牌为渝DZ****重型自卸货车(登记所有人系重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到隆昌市人民路至环城南路片区支路工程项目工地(施工单位系四川**建设有限公司)拉运土石方,在工地大门内侧的洗车池旁将货车停稳、下车领取盒饭并返回自己车上,后在驾车起步时,因违反安全规定未给出信号、未对车辆周围状况进行查看确认车辆周围没有人和障碍物、未鸣喇叭,将在车头右前侧(视觉盲区)的洗车工刘某某撞到碾压并致其受伤,后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系股动、静脉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事故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曾某某负事故直接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拨打了急救120电话并在现场参与抢救,后经口头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四川**建设有限公司、重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已向被害人刘某某的亲属支付了刘某某死亡的损害赔偿金共计140万元(赔偿协议金额为149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文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急救电话接听和出诊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市政道路土石方开挖技术交底卡,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证言和辨认笔录;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在驾车拉运土石方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直接责任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毅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曾某某的联系电话189 8143 ****;
2.起诉书一式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全案案卷材料3卷,起诉意见书1份,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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