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86********,汉族,高中文化,原广西贵港市**集团有限公司原料仓仓库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街**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31980********,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贵港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贵港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月1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7年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担任广西贵港**集团有限公司原料仓保管员兼废钢验收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废钢回收验收工作中,为废钢供应商王某某、陆某某、谭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刘某甲优先验收、以次充好提供帮助,收受王某某、陆某某、谭某某、杨某甲、李某某、杨某乙、刘某甲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给予的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31622.64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废钢验收中为李某某提供便利,通过微信先后收受李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8766.88元。
2、2017年6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废钢验收中为陆某某提供便利,并通过微信先后收受陆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2458.88元。
3、2017年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废钢验收中为谭某某提供便利,并通过微信先后收受谭某某给予的好处费25188元。
4、2017年3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废钢验收中为杨某乙提供便利,并通过微信先后收受杨某乙给予的好处费18100元。
5、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废钢验收中为刘某乙提供便利,并通过微信先后收受刘某乙给予的好处费24900元。
6、2018年11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废钢验收中为杨某甲提供便利,并通过微信先后收受杨某甲给予的好处费5500元。
7、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某在废钢验收中为王某某提供便利,并通过微信先后收受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116708.88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向贵港**集团有限公司退出赃款41519元。
二、2017年6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向贵港**集团有限公司供应废钢时,为了使其拉废钢的车辆能够优先进厂过磅、卸货,通过微信红包或微信转账方式向贵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废钢验收员曾某某、张某甲(已判刑)行贿共计人民币214097.7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先后给予被告人曾某某116708.88元。
2、2017年10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微信先后给予张某甲97388.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户籍证明、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书、工资单、**集团关于废钢验收组人员安排的说明、废钢验收岗位职责、废钢验收工作流程、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统计表、退款收据等;2.证人证言:证人陆某某、杨某甲、谭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作为贵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钱款共计人民币231622.64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贵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共计人民币214097.7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湘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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