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单位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单位住所:博罗县**镇**小组(**大道边西面地段),法定代表人曾某某。
诉讼代表人邱某某,女,1956年**月**日,身份证号码:442527195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路**号**栋**,系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副经理。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于2010年登记设立,被告人曾某某系该公司的股东。2011年6月,该公司向博罗县长宁镇政府提出《关于支持建设农产品集散服务区项目的申请报告》,拟在**镇**村**小组建设农产品集散服务区,得到长宁镇政府同意落户。
2012年,被告单位博罗县**农庄有限公司为建设上述项目,经被告人曾某某洽谈后,从博罗县**镇**村**小组“转让”得该小组集体所有的一块农用地。同年12月开始,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和曾某某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挖土机和推土机将上述土地推土平整,并于2013年底建成博罗县**农家庄投入使用,致使水田耕地永久硬底化。
经惠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的面积为12.3945亩(折合8263平方米),其中耕地(水田)11.9715亩(折合7981平方米),擅自建设造成耕地(水田)11.9715亩土地种植条件已遭严重毁坏。
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去到博罗县公安局,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经查,广东省国土厅已批复上述集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上述土地现已征收为国土建设用地,地类为城镇建设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农用地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和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系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单位博罗县**农家庄有限公司、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钟家麟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2527****;保证人朱某某,联系方式:1382545****、1772765****。
2.诉讼代表人邱某某,联系方式:1371307****。
3.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4.《权利义务一体化告知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证据开示清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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