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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芦检一部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份,宋某某(另案处理)在株洲成立湖南省**发展有限公司株洲**公司(以下简称国康株洲**公司),在没有取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以月息2%以及发放投资红包、礼物等为诱饵,通过业务员发放传单、召开推介会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资金。2018年7月份至2019年6月份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在国康株洲**公司担任行政经理,负责监督将业务团队吸存款悉数存入宋某某账户,并在推介会上以株洲**公司总经理名义宣讲公司投资优惠政策,共计吸收公众存款1400余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合同及收据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媒体、传单等途经向社会公开宣传高息还本,擅自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详

检察官助理:蔡卓敏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17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起诉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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