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2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2018年11月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6日经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并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与田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有借贷关系,二人都曾向曾某某借款未还。2014年6月前后,被告人曾某某找到二人,提出由田某某以自己名字在西安市成立**司、以杨某某的陕西****有限公司作为投资运营方,进行非法吸收社会资金的犯罪活动。2014年9月,按预谋,田某某在本市未央区未央路2号首座大厦成立了陕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田某某为法定代表人,负责**司日常实际经营活动,被告人曾某某为**司**。该**司成立后雇佣人员组建业务团队,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印制宣传彩页,以陕西地宝肥业**司为投资运营方,虚构事实向社会传播,引诱不明真相的群众投资,并签订个人、农源**司、地宝**司的三方投资管理合同,据以骗取融资款。经查,被骗资金除退还部分投资客户的本金及利息以外,均由被告人曾某某个人实际控制。经审计,被骗群众39人,集资金额1450000元,诈骗资金131.233万元。2018年11月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户籍证明;
3企业工商资料、银行明细等书证;
4存款人的询问笔录及提交的借款合同等材料;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7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非法集资的名义进行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守武
2019年4月25日
附:1、案卷陆册,光盘贰张。
2、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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