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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6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湾**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5日, 被告人曾某某与雷某某因经济纠纷,持枪威胁雷某某。公安机关接报后,于2019年9月16日,在曾某某的母亲陈某某居住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镇**村**组**号的家中,查获曾某某持有的使用射钉器改装的疑似火药枪两支。经鉴定,所查获的两支火药枪均系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枪支照片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叶某某、王某某、向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生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系又聋又哑的人犯罪,对其处罚时,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华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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