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61973********,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镇沅县),住镇沅县**村委**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镇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无前科。
本案由镇沅县公安局**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在不具备配备配置枪支的条件下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2019年1月23日,曾某某将该枪支主动上交至**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是射钉枪,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具有杀伤力。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射钉枪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芳春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在**镇**村委会**小组家中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本案涉案枪支由镇沅县公安局保管,以照片形式移送。
4.起诉书十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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