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4〕24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信丰县大塘埠镇****组,家住信丰县铁石口镇*****,因本案于2014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中。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某分别于2000年左右及2014年7月各购得气枪一支用于打鸟,并将枪支藏匿于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上述两把气枪均为以气体压力为动力发射弹丸的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类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刑事摄影照片,枪支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翌隽
2014年12月19日
附: 案卷材料证据卷2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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