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某某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278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821987********,汉族,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街**号, 2020年5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中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将之前拾得的疑似枪支一把藏匿于其位于我市三乡镇鸦岗村安庆街41号的住处。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曾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在侦查人员搜查过程中主动将上述枪支上交(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甲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某某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某某
二〇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取保候审(本人:176********,保证人曾某乙:133********);
2、本案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意见书1份;
3、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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