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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_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3221966********,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富顺县******组**号(已注销),捕前住云南省临沧市镇康县****出租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4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经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7月4日至7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其承租的位于镇康县****出租房内,提供并容留李某某及未成年人黄某某、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同日12时许,镇康县公安局民警对该出租房进行搜查,查获吸管、锡纸以及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等吸毒工具并当场从抽屉里的一个棕色瓶子内、沙发上的卫生纸上以及被告人曾某某所穿裤子左侧裤兜内查获共计净重17.541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被告人曾某某及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被当场抓获,经检测,四人均系吸食毒品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毒品、毒品外包装物、吸毒工具;2.书证:被告人正侧面照片、查获现场照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提取、称量、扣押、辨认等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手机提取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7月16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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