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5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租住南昌市西湖区**巷**出租房(户籍所在地南昌市西湖区**巷**号**室)。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7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6月2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责令接受社区康复三年;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21日被青山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6月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与“云龙”(在逃)联系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当日20时许,曾某某按约定来到本市东湖区民德路佑民寺门口,以人民币6000元的价格在“云龙”处购买了一袋甲基苯丙胺,20时30分许,曾某某在佑民寺附近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在曾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的白色结晶状物一袋(经称量,净重12.22克),经鉴定,以上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
被告人曾某某归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物证及照片;
2.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书;
5.称重及取样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数量为12.22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 宁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5区6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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