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雨检刑检刑诉〔2020〕29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性,1975年1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02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解放北路****;因犯抢劫、盗窃、诈骗等罪,于1995年9月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于2007年5月15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所判刑罚未予执行;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20日被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三万元;与前次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所判处而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予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决后在湖南省湘南监狱服刑。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经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持有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4月19日09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大湖南路湘潭市财政局大门附近,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巡逻民警盘查时发现,其随身携带的棕色男式挎包内藏有用透明封口塑料袋,该塑料袋内装有红色药丸疑似毒品麻古18粒,重1.72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冰毒10.20克。经湘潭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白色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非法持有毒品冰毒、麻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因非法持有、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曾某某在前罪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本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盛德
检察官助理:段康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在湘潭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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