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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公开版)_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辰检公刑诉〔2019〕8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31975********,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村**组,现住辰溪县**镇**小区,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6月27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辰溪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曾某甲以捕渔为生,2017年以来,在明知辰溪县**区域内属禁渔区的情况下,仍驾驶带有电捕渔装置的渔船在辰溪县**流域使用电击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并将捕捞而来的水产品在当地销售。2019年6月26日,辰溪县森林公安局接报警后,立即与辰溪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联合执法,2019年6月27日5时许,在辰溪县**镇“***”码头将曾某甲抓获并将其电击渔船和捕捞的鱼扣押。

被告人曾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认定意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曾某乙、张某某、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等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使用电击打鱼的捕鱼方式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碧智

2019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证人(鉴定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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