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观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8211954********,汉族,半文盲,务农,出生地安徽省安庆市,现住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地),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5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2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在安庆市大观海口镇东江坝附近放置4个地笼进行捕捞。2020年7月3日凌晨,曾某某在从水中收取地笼网时被公安民警现场发现并抓获。曾某某捕获了少量龙虾和小虾子,不到一斤重。民警现场扣押了作案使用的地笼网4个。
经安庆市大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认定,曾某某使用的捕捞工具系地笼网,属于禁用的渔具,其捕捞的地点位于安庆市江豚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属于禁捕区域。另查明,该保护区自2020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文书等;
2、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思惠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地同现居住地,电话:1770556****;
2、侦查卷贰卷、检察卷壹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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