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沅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沅江市人,住沅江市**镇**渔场**号。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沅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沅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20年5月30日20时至22时许,在沅江市**镇*湖一港子附近外河水域采用“电打鱼”的方式电捕鱼,捕获鲤鱼、鲫鱼等各式鱼共计10.1千克。
被告人曾某某系其他行政部门于2020年5月31日移送至沅江市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沅江市公安机关发破案报告及有关书证;
2.有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有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在禁渔期间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曾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沅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剑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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