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九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7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海南省澄迈县人,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澄迈县**村**号,住海南省海口市**路**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海口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海口市**市场以人民币70元向一个卖龟档口购买1只国家Ⅱ级保护动物锯缘闭壳龟死体。
2019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海口市**镇向海口**养殖场收购2只国家Ⅱ级保护动物苏卡达陆龟,又过了一个星期的某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海口市**镇**养殖场收购1只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红腿陆龟。
2019年3月份某天,被告人曾某某在海口市琼山区**镇**街向王某某(另案处理)以1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收购1只辐纹陆龟。
被告人曾某某未在海南省林业局办理过《海南省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不具备经营利用辐纹陆龟、苏卡达陆龟、红腿陆龟、锯缘闭壳龟的资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辐纹陆龟、苏卡达陆龟龟壳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手机检查笔录等书证;
3.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曾某某在未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非法收购1只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辐纹陆龟、2只苏卡达陆龟、1只红腿陆龟、1只锯缘闭壳龟死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许 松
检察官助理:王录霖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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