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公诉刑诉〔2019〕38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28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博白县**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19年5月16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4日,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博白县博白镇人民中路**城旁**酒坊三楼客厅冰箱中查获并扣押大壁虎干制品7只;同月17日在博白县博白镇富石村簸箕岭队曾某某家中查获并扣押象牙手镯1只、牙齿制品1颗。经查,上述动物制品均是被告人曾某某从国外收购存放于家中或赠送给他人的。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象牙制品1件,为象牙产品,象牙为亚洲象(Elephas maximus)或非洲象(Loxodonta africana)特有,属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象牙制品共重0.028千克,价值人民币1167元。动物制品共7只,均为壁虎科(Gekkonidae)大壁虎(Gekko gecko)产品;牙齿制品1件,为猴科(Cercopithecidae)猕猴属(Macaca)猕猴(Macaca mulatta)产品;上述两种制品均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制品,大壁虎制品7只价值人民币161元。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5月16日到博白县森林公安局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军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羁押于博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