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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狩猎案)_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一刑诉〔2020〕Z9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62********,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东丰顺县**镇**村**村。2019年11月16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去到丰顺县汤西镇双鹿村江伯公自然村“门前坷”山、“太杨坷”山,使用野猪夹、自制捕蛇套等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进行狩猎,共猎获一只野猪和一条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谷某某等人的证言;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顺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海满   

 检察官助理:左晶云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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