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路**号,住重庆市璧山区**幢**单元**。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左右,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套诱捕野生竹鸡的工具,包括“电媒”一台、“竹鸡套”38副。2019年1月1日起,璧山区行政区域内全部划为禁猎区。被告人曾某某仍多次在璧山区多地利用上述工具,采取声音诱捕的方式非法猎捕野生竹鸡。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7日,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猎捕野生灰胸竹鸡3只。
2.2019年1月30日左右,被告人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猎捕疑似野生竹鸡4只,后将该4只疑似野生竹鸡宰杀。
3.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曾某某分别在璧山区黛山大道和聚金大道路口交界处、璧山区钨山路和锡山路交叉路口附近采用上述方式,共计捕获疑似野生灰胸竹鸡7只,后曾某某将这些野生鸟类宰杀。
4.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采用上述方式非法猎捕疑似野生灰胸竹鸡1只,后曾某某将该野生鸟类宰杀。
5.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曾某某来到璧山区璧城街道新堰村“李子桥”附近,采用上述方式非法猎捕疑似野生灰胸竹鸡2只,后曾某某将该野生鸟类宰杀食用。
6.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曾某某来到璧山区壁泉街道温泉路8号(天赐温泉宾馆)背后公路边附近一树林,采用上述方式非法猎捕野生灰胸竹鸡1只,并将该竹鸡宰杀并冷冻。民警在曾某某家中将冷冻的竹鸡扣押。
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告知侦查人员其住址,并在住址处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经查,2018年,被告人曾某某先后两次通过上述方式非法猎捕野生灰胸竹鸡8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媒、竹鸡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到案经过、认定涉案猎捕工具的说明等书证;
3.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笔录;
6.鉴定意见;
7.猎捕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狩猎法,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熹
2020年5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址:重庆市璧山区**路**号,联系方式:1398375****;
2.本案卷宗二册、光盘八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