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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狩猎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88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4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43********,汉族,小学肄业,务农,出生地重庆市开州区,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开州区********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曾某某将铁夹、钢丝绳套布设在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自家周围地面待捕。共捕获的画眉17只、花雀儿4只、竹鸡3只、松鼠2只、土猪1只,冷藏于自家冰柜和冰箱待食。2020年3月23日,开州区公安局民警在曾某某家中发现以上猎获物并将其依法传唤,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3月23日,开州区公安局依法扣押了涉案工具及猎获物。

2020年5月19日,重庆市开州区林业局认定画眉、花雀儿、竹鸡、松鼠、土猪属于三有动物。铁制品的夹子、钢丝制品的细钢丝绳套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   礼

      检察官助理:李秋作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开州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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