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住金沙县安洛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农历三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到金沙县安洛乡齐心村茶林组(小地名“山岔沟”),现场设置陷阱(俗称“下扣子”)猎捕到一只锦鸡。曾某某将猎捕到的锦鸡喂养一段时间后送给他人喂养。
二、2019年农历冬月,被告人曾某某到金沙县安洛乡齐心村茶林组(小地名“核桃树弯弯”),通过同样的方式设置陷阱(俗称“下扣子”)又猎捕到一只锦鸡,并将该只锦鸡喂养在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曾某某猎捕的两只锦鸡经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野生红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共计价值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扣押清单、野生动物救助条例等;2.证人证言:杨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5.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凡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而猎捕,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
检 察 官 吴某某
检察官助理 沈某某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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