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2930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邓州市**镇张**村**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1日11时10分许,邓州市穰东镇派出所民警,在邓州市穰东镇张拔庄村被告人曾某某家的菜地里,发现有罂粟苗共计750株,当场将罂粟苗铲除。经讯问,曾某某对其种植罂粟苗一事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邓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吴富豪
冯 凯
2019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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