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城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曾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52********,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村**组,住襄城区**村**组。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中午11时许,余家湖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至襄城区余家湖**村还建房路段时发现旁边的一块菜地里种植有罂粟,民警随即联系村干部核实,发现该罂粟是由被告人曾某某种植。经民警现场清点,曾某某在菜地里非法种植疑似罂粟植物540株。2020年5月11日,经襄阳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鉴定:曾某某种植的疑似罂粟植物中检出毒品“罂粟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毒品检验意见书;3.现场清点毒品视频;4.现场检查笔录;5.证人房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5. 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明知是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仍非法进行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庭胜

检察官助理刘宇航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271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村委会证明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