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公诉刑诉〔2019〕509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50年****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50********,汉族,小学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4月24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6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为作药用,被告人曾某某于2018年11月将一个罂粟干果种子撒在其承包的土地里。2019年4月24日,曾某某种植已开花结果的罂粟草被民警查获并铲除。经当场清点,曾某某种植罂粟草共计580株;经取样鉴定,从中检出罂粟碱成分。

被告人曾某某于2019年4月24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种植的罂粟草照片;2.常口信息等书证;3.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提取、销毁、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非法种植罂粟580株,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周春红

检察官助理:胡湘林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7038****)。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