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3171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厚街镇**坊**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起,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在东莞市厚街镇一带为来往车辆加注“黑汽油”非法牟利。2019年8月10日20时许,公安机关经侦查在厚街镇**社区**路**厂抓获曾某某并当场缴获“黑汽油”400升(约价值0.2万元)及作案车辆、手机等涉案物品。至案发,曾某某已销售“黑汽油”的金额为约2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手机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曾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练飞秀
2019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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