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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经营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公诉刑诉〔2019〕344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镇**居委会,现住桂阳县**街道**村**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9月6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7月25日至8月21日、自2019年9月26日至10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7月12日至7月26日、自2019年9月22日至10月6日、自2019年11月26日至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曾某某伙同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进大量危险化学品甲醇(俗称“环保油”)储存在桂阳县龙潭街道荆山村其租用的仓库里,然后销售给桂阳城区多个餐馆作为燃料使用。被告人曾某某及肖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持续经营至2017年3月时因纠纷未再合伙经营,但这之后被告人曾某某还单独销售“环保油”给一些老客户。2018年8月24日,民警在桂阳县**街道**村**组原采石场曾某某的仓库查获了其储存的“环保油”1260千克。经鉴定,查获的“环保油”中含有甲醇成分,含量为73.06%。

经查明,2015年12月至2017年2月20日,曾某某等人合伙销售“环保油”金额总计人民币397200元。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曾某某单独销售“环保油”共计163308斤,金额共计人民币2968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的甲醇1260千克及储存设备;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健康检查登记表、曾某某提供的营业执照、租赁合同、客户名单、郴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过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某某销售环保油收款收据12本及收款收据的统计情况表、曾某某销售环保油收支薄、郴州*甲新能源经营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新能源经营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曾某某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郴州*丙能源经营部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20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扣押“环保油”的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甲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石荣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收支簿1本,送货单12本,检察1册。

4.扣押的甲醇由桂阳县公安局扣押保管。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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