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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非法行医案)_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本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新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2月份至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曾某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新化县孟公镇开办“**牙科”诊所从事医疗活动。期间,先后于2014年3月26日、2015年5月18日被新化县卫生局行政处罚。2019年12月5日,新化县卫生健康局再次查获曾某某在诊所内非法行医。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主动到孟公派出所投案自首,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证人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理。曾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越平

检察官助理:肖滔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387****.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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