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洞口县**镇**采石场****,洞口**人大代表。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由洞口县公安局继续对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第一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二次退回洞口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洞口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13日、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洞口县**镇**采石场位于洞口县**镇**村,开采矿种建筑石料用石灰岩,有股东被告人曾某某、同案人李某甲(存疑不诉处理)二人。曾某某为**采石场法人代表,负责生产;李某甲负责财务。曾某某于2015年12月开始经营该采石场,采石场于2016年7月开始生产,李某甲于2017年5月入股。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4月期间,曾某某在明知采矿地点不是**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范围之内,实施越界开采。经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第一勘探队勘测,**采石场共越界开采面积1723平方米,非法开采矿石51800吨,价值人民币1243200元。
案发后,该采石场分别于2018年8月7日向洞口县国土资源局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缴纳非法所得人民币107200元,共计人民币207200元。被告人曾某某主动至洞口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2.同案人李某甲的供述;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检测报告;5.价格评估结论报告书;6.相关书证:洞口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口县**采石场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缴款书、**采石场股权分配协议、情况说明、土地租赁合同、到案经过、户籍资料;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祚麒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7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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