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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2人保险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19〕117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11965********,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村**号。2019年1月15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92********,汉族,户籍所在地为新疆和静县**连**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保险诈骗罪被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2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8日,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两人合谋,被告人曾某某先以广州市**公司的名义投保**物业管理责任保险,后采取虚构车辆损坏和冒用其他受损的车辆照片、虚构维修发票等手段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报案理赔以骗取理赔款。被告人张某某负责对虚假的理赔完成审核赔付,两人对骗取的保险赔付金予以分赃。

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从2017年11月开始至2018年4月期间共报66笔出险赔付案件,共计人民币449960.50元。其中22笔次报案重复冒用其他已经出险的受损车辆、虚构受损坏车辆的维修发票骗取保险赔付金人民币154780元。

2019年1月14日16时许, 被告人曾某某在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金凤镇金凤小学路段被抓获; 2019年1月21日18时许, 被告人张某某在新疆和静县哈木胡提镇223团雅苑小区8号楼1单元401室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清单及赔案证据材料、赔案审核过程说明、理赔流程介绍、投保及保单信息、赔案证据材料、现场走访材料、风险提调流程、投保情况说明、员工在职证明、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物证、书证;

2、证人王某某、曾某某、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代表邓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审讯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海冬

2019年8月2日

附:

1、被告人曾某某、张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1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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