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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某3人妨害公务案)_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沿检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81********,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5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6日被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4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30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60********,土家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甲,曾用名谭某乙,女,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95********,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住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何某某、谭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曾某乙因涉嫌盗窃罪被湖南省益阳市公安局朝阳分局网上追逃。2020年1月22日13时许,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公安局泉坝派出所民警在处理一起交通事故时发现曾某乙踪迹,经核实、确认曾某乙身份后,前往曾某乙家对其抓捕,遭到曾某乙之兄曾某甲、之母何某某、之妻谭某甲的暴力阻止。同日,何某某、谭某甲被民警传唤到案。曾某甲逃离现场后于2020年1月29日被抓获归案。三被告人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监视居住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米某某、陈某某、卢某某、曾某乙、曾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曾某甲、何某某、谭某甲的供述。

4.人身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何某某、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何某某、谭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曾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从重处罚。有2次犯罪前科,又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何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适用缓刑)。

被告人谭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应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兴华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曾某甲现被羁押于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铜仁市万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谭某甲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292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2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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