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曾某甲,绰号“曾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乡**村**组**号,现住广昌县**镇**岭**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丁某甲,绰号“丁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419**********,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区**镇**街**号**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区**镇**市场**区**档店面。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5月8日被广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甲,绰号“刘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广昌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3219**********,汉族,初中肄业,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镇**村**小组**号,现住江苏省南通市**市**镇**小区**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广昌县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2019年10月23日经抚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广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丁某甲、刘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的一天,被害人杨某某经陈某某引荐向被告人曾某甲、刘某丙(另案处理)共同经营的**寄卖行高利借款2万元。随后,被告人丁某甲获知杨某某资金短缺,遂主动向杨某某提供高利借款6万元。杨某某支付**寄卖行和丁某甲数月利息后,无力继续支付高额利息及本金,丁某甲遂多次通过电话言语威胁杨某某索债未果。20l2年底,被告人丁某甲、刘某甲、余某某(另案处理)、雷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时分时合,先后在广昌县**镇**路利**宾馆、南丰县**镇一旅馆、广昌县**镇**路**宾馆等处对杨某某进行非法逼债。
2012年底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丁某甲电话逼债并要求被害人杨某某立即前来**寄卖行。被告人曾某甲、刘某丙在场时,丁某甲在莲乡寄卖行内直接指使他人从**寄卖行内取出三把刀具放入一辆小轿车后备箱,后伙同刘某甲、余某某、雷某某等人驾驶该车夹持杨某某沿昌厦公路朝南丰方向行使。中途,丁某甲、刘某甲、余某某、雷某某等人在白舍路段将杨某某拖下车进行殴打,暴力逼债未果后将杨某某带入**一旅馆,接着以泼冷水、殴打、罚站、威胁等方式持续对杨某某进行逼债长达4、5小时。
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丁某甲再次通过电话逼债,要求被害人杨某某前来“**宾馆”事先开好的房间内。丁某甲一边与曾某甲等人在该房间打麻将,一边联合刘某甲、余某某等人通过言语威胁、罚站等方式对杨某某进行非法逼债长达4、5小时。离开该宾馆时,丁某甲、刘某甲、余某某等人又对杨某某实施殴打。
20l3年初,被告人丁某甲纠集被告人刘某甲窜至被害人杨某某经营的**卫浴店以锁大门、追撵顾客、语言吵闹等干扰正常营业的方式,逼迫杨某某的妻子黄某某代为清偿**寄卖行和丁某甲的高利贷本息。
2、2010年期间,被害人易某某累计向被告人曾某甲高利借款12万元。支付一段时期利息后,易某某无力继续支付本息,曾某甲遂多次以威胁的口吻打电话逼迫易某某归本还息。20l2年清明节期间,曾某甲获悉易某某已然回到广昌县后,遂指使他人从广昌县**镇易某某家中将易某某带回广昌县**苑**街**寄卖行内进行逼债未果,于是逼迫易某某出具一张书面欠条。2013年暑假期间,在曾某甲的指使下,被告人丁某甲前往上海市易某某租住处并纠集廖某某(另案处理),采取每天24小时贴身跟随的方式持续逼迫易某某还债长达1周左右。期间,丁某甲还一定程度限制了易某某人身自由,并多次持易某某家中水果刀朝易某某儿子的胸口、颈脖子等要害处比划,致使易某某将自己儿子送往他处并伺机脱逃。而后,丁某甲又采取灌注502胶水、牙签堵塞锁孔的方式,企图迫使易某某现身还债未果。此后,易某某四处躲债并频繁更改手机号码、居住场所及工作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丁某甲、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为索取高利债务,指使被告人丁某甲采用贴身跟踪等软暴力,持凶器恐吓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刘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暴力索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丁某甲、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曾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霞
检察官助理:江宜如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在黎川县看守所,被告人丁某甲现羁押在宁都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某甲现羁押在广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拾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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