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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刘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二部刑诉〔2020〕Z103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村委会****201712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2020年4月20日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刘某甲(绰号“**”),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坑**号。2016年12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罚金5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0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鲁某甲(绰号“鲁某乙”或“**”),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4月13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0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2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张某甲(绰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居委会小河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0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包某华(绰号“华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0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住**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3月14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村委会**村**号。2017年12月6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龙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曾文雄,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住**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7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鲁某甲、张某甲、包某某、唐某某、邬某某、曾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商量在龙川县范围内开设赌场。赌档以股东曾某甲、刘某甲为原始股东,开设期间先后吸纳了被告人张某甲、包某某、鲁某甲、徐某某(未归案)、吴某某(未归案)作为赌档股东。其中张某甲、包某某约在2020年3月8日加入,鲁某甲在2020年3月10日加入。

赌档以“九点半”的形式开赌,从每天晚上11点开始赌至次日凌晨结束,每天吸引赌客二十到四五十人不等。赌档规定庄家起庄抽水10%、断庄抽水20%作为股东水钱,庄家起庄时抽水100-200元作为荷手工资。赌档每晚抽水几千至几万元不等,水钱三四天分一次。赌档由曾某甲、刘某甲全面负责管理运作,鲁某甲在赌档负责放数,因参赌人员较多,鲁某甲以每日工资200元聘请张某乙为其计数,其他股东则负责在开赌时参赌旺场。赌档有专门的车辆接送参赌人员并在赌档散场后会给参赌人员发放路费。赌档还聘请有荷手及望风人员、保洁人员。

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赌档每隔几日会更换地点开设,至今在龙川县**镇多地开设过,其中在龙川县****村委会****别墅被告人邬某某大伯家开设过一晚,邬某某获得场地费3000元;在****村委会****号被告人曾某乙家开设过一晚,曾某乙获得场地费1000元;2020年3月12日凌晨赌档开始在龙川县****村被告人唐某某家开设,唐某某获得第一晚场地费1100元。2020年3月13日晚该赌档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抓获张某甲、包某某、唐某某等涉赌人员四十余人,缴获赌资赌具一批。

被告人张某甲、包某某、唐某某于2020年3月13日晚被抓获,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于2020年4月7日被抓获,被告人邬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抓获,被告人鲁某甲于2020年4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曾某乙于2020年5月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钱箱一个、水钱12600元、赌资2700元、扑克牌五副、散牌半副、计数单一张、被告人邬某某退赃3000元、被告人唐某某退赃1100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取保候审决定书;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违法行为人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收缴/追缴物品清单;违法行为人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清单;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张某乙、刘某乙、沙某某、谢某某、陈某某、邹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鲁某甲、张某甲、包某某、唐某某、邬某某、曾某乙供述和辩解;5.赌档查获现场、赌档开设场地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鲁某甲、张某甲、包某某、唐某某、邬某某、曾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在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鲁某甲、张某甲、包某某、唐某某、邬某某、曾某乙共同开设赌博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甲、曾某乙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包某某、唐某某、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鲁某甲、张某甲、包某某、唐某某、邬某某、曾某乙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勇强

2020年7月16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刘某甲、张某甲、包某某现羁押于龙川县看守所,被告人鲁某甲、唐某某、邬某某、曾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一宗十一册、举证提纲一份;

3.涉案款物已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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