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419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1027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19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认为其涉嫌容留卖淫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某,女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01111974********,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认为其涉嫌容留卖淫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廖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至11月4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曾某甲在其居住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中,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他人卖淫活动中抽取提成。2019年11月4日23时许,公安民警在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间内,现场挡获正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杨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曾某乙(均已行政处罚)。随后,又在该小区门口路边停放的一辆车牌号川A*****的黑色别克牌轿车上,挡获了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并现场查获了笔记本、手机等物品。2019年11月19日,公安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镇灵龙路620号将被告人曾某甲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廖某某提供居住房屋,容留他人卖淫,并从卖淫活动中抽取提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对被告人曾某甲、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 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苏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全案卷宗四册、起诉书十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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