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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瓮检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曾某甲小名曾某乙,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组,现居住地贵州省****办事处**小区****号,因吸毒于2014年10月9月被福泉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徐某甲,小名徐某乙,男, **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5********, 汉族, 初中文化, 务农, 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瓮安县**镇**村果**组,现居住地贵州省瓮安县**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7月2日被瓮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9月3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被告人曾某甲伙同何某甲(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瓮安县**镇**村**、**镇**村**附近山林中、**镇**村一山林中、余庆县**镇**村一带山林中等地,入股开设赌场,以“摇包谷子”猜单双的方式组织赌客进行赌博,曾某甲参与当庄摇宝并抽头渔利。过程中,徐某甲受何某某邀约组织赌客,为曾某甲、何某某的赌场接送赌客,每次获得200-300元费用不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甲、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徐某甲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瓮安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黄立望

                               2020年9月29

附件: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福泉市看守所,徐某甲现羁押于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量刑建议书各2份,证据目录、值班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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