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文盲或半文盲,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8年4月26日(钟某甲、曾某乙、钟某乙、钟某丙,自报名)被增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共同在增城区永宁街、新塘镇,趁无人之机,盗窃他人摩托车,作案三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9月5日6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在增城区永宁街矮岗西路21号一楼,趁无人之机,窃取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豪江牌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1896元),后逃离现场;
2、2019年9月6日4时至5,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在增城区永宁街永和社区新城北路12号,趁无人之机,窃取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广爵牌女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2000元),后逃离现场;
3、2019年9月22日3时至4时许,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伙同另—名男子(另案处理)在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十二岭二路27号门口,趁无人之机,窃取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该处的一辆女装摩托车,后逃离现场。
被告人曾某甲于2019年10月21日在增城区新塘镇被抓获,被告人施某某于2019年10月22日在增城区新塘镇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涉案衣物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资料、查询回执等书证;
3.被害人李某某、潘某某、吴某某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施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均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施某某归案后均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群胜
附:
1.被告人曾某甲、施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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