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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曾某甲、曾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叶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717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平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81********,汉族,初中毕业,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杜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51973********,汉族,文盲,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0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厦门市集美区**路**号**室。2018年12月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叶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福建省明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叶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13日、14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4月25日、7月9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5月24日、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至12月5日,被告人曾某甲以本市集美区灌口镇李林村李林社机砖厂附近一铁皮房等地为窝点开设赌场,设置赌局招揽他人赌博。2018年12月2日开始,被告人曾某乙受雇于赌场,负责兑换现金、收取抽头,2018年11月25日开始,被告人杜某某受雇于赌场,负责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方式兑换现金,2018年12月2日开始,被告人杨某某受雇于赌场,负责驾车接送参赌人员,2018年11月30日左右开始,被告人叶某某受雇于赌场,负责驾车接送参赌人员。

2018年12月5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赌资现金人民币16149元及赌桌、扑克、色子等物证。2018年11月25日至2018年12月5日,赌场通过微信二维码收款方式兑换赌资共计人民币218960元。归案后,被告人曾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叶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甲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赌桌、扑克、色子等物证;

2.微信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记录清单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曾某丙、肖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杨某某、杜某某和叶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现场视频及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7.公安出具和调取的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杜某某、杨某某、叶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不特定人员参赌,赌场赌资共计人民币235109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甲在开设赌场罪中起主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曾某乙、杜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杜某某、杨某某、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林  沙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曾某甲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曾某乙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杜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件材料和证据七册。

3.光盘三张及物证赌桌、色子等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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