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曾某甲,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曾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漳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9********,汉族,高中,无业,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龙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经事先商量,在福建省平和县**镇**街**号,在闲鱼网站上利用购买到的咸鱼帐号,冒充咸鱼买家、成鱼客服等身份与咸鱼卖家即被害人王某某聊天,以“咸鱼店铺注册信息不完善,需要缴纳保证金”等为由,骗走被害人王某某13980元。案发后,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已退出违法所得13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该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化泼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3.《量刑建议书》十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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