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鹤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曾某甲,曾用名曾某丁,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522530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5年5月5日被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8月26日被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
被告人曾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因犯盗窃罪,2013年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3月2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曾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30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乡**村**组。
上列三被告人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3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丙驾驶牌号云AU21**小型轿车载着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城北碧桂园二期钟楼马路边,采取由被告人曾某乙望风,被告人曾某甲技术开锁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停在该处的牌号湘A3X1**大众牌小车车门打开,并将李某某放于储物盒内现金人民币1000余元盗走。
2、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丙驾驶牌号云AU21**小型轿车载着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平安路宝圆财富广场旁马路上,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吴某某停在该处的牌号湘N0WU**大众牌越野车车门打开实施盗窃,但未窃得财物。
3、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丙驾驶牌号云AU21**小型轿车载着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与锦溪北路交汇处,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停在该处的牌号湘NDF7**大众牌越野车车门打开,并将张某某放于车内约100余元现金及价值75元的三包芙蓉王香烟盗走。
4、2020年9月2日2时许,被告人曾某丙驾驶牌号云AU21**小型轿车载着被告人曾某乙、曾某甲行驶至怀化市鹤城区大汉龙城电信智能小区门口路段,以上述相同的作案方式将被害人罗某某停在该处的牌号湘EB65**大众牌越野车车门打开,并将罗某某放于车内的数包香烟盗走。
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及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现场指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及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被告人曾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曾某丙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在第二起盗窃犯罪中,三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三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被告人曾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曾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曾某丙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爱军
检察官助理:舒升
2020年12月29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怀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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